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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黔“自媒体”乱象举报渠道已开通 欢迎网民积极举报

2023-03-29 10:26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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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根据贵州省委网信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为广大网民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向上的网络环境,现已开通涉黔“自媒体”乱象举报渠道,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据实举报相关线索,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主要受理对象:涉黔备案网站平台注册的“自媒体”账号,以及非涉黔备案网站平台注册的关联贵州省地域或相关领域的“自媒体”账号。


  主要受理范围:


  1.发布传播谣言信息、有害信息和虚假消息的:包括造谣传谣、炮制有害信息、恶意炒作的“自媒体”;


  2.假冒仿冒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和特定人员的:包括利用账号名称信息、信息内容假冒仿冒以及无专业资质假冒仿冒的“自媒体”;


  3.有违规营利行为的:包括蹭炒热点吸粉引流、造热点博流量、利用弱势群体进行流量变现的“自媒体”。


  网民如需举报涉黔“自媒体”乱象,可直接登陆 jubao.gog.cn 首页“涉黔‘自媒体’乱象举报专区”进行举报,也可向您所在地区网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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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普法小贴士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第八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


  (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


  (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来源 贵州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编辑 曹吟秋

二审 李雅

三审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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