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3人造谣被刑拘 律师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2023-05-18 14:27热度:

微信图片_20230324152128.png

  近日,上海青浦警方通报称,近日网上流传某幼儿园多名女教师因卖淫被警方处理,经公安机关查证,网传信息为谣言。目前,3名造谣者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网络造谣需承担什么责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黄雨进行了解读。


001.jpg

  

     一、案情回顾


  现查明,5月8日下午,孟某(女,39岁) 在微信群中与他人闲聊时,为引人关注、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凭空捏造“某幼儿园3名老师坐台被抓”“专门有人牵线搭桥组织老师卖淫”“为了追求高端生活去坐台”等不实信息,造成谣言散播。


  5月9日下午,张某某(女,32岁)看到相关信息后,为博人眼球,从该幼儿园微信公众号中下载女教师工作照片,谎称其为涉案教师,导致谣言进一步传播发酵。5月11日下午,高某某(男,37岁)出于为其自媒体吸引流量的目的,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AI软件输入关键词,加工生成一篇题为“上海示范幼儿园教师卖淫被抓”的文章,在其自媒体账号中公开发布,引发大量网民讨论。相关谣言对当事教师正常生活、名誉和心理造成严重损害,并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孟某、张某某、高某某已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律师解读


  孟某、张某某和高某某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捏造、传播某幼儿园及其女教师卖淫的虚假信息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相关规定。


  【刑事责任方面】


  1.微信群作为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的新媒体渠道,群内交流言论具备公开性、传播性的社会化特点,具有一定的公共传播性。孟某故意凭空捏造“某幼儿园3名老师坐台被抓”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中传播扩散,其行为属于编造虚假的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张某某故意通过微信公众号下载女教师工作照片谎称其为涉案教师、高某某故意通过AI加工生成不实文章在自媒体账号上公开发布的行为,对当事教师正常生活、名誉和心理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符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责任方面】


  孟某、张某某和高某某通过捏造、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了女教师和幼儿园的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行政责任方面】


孟某、张某某和高某某涉嫌散布谣言、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  贵州省律师协会

  编辑 喻义昌

  二审 吴玲

  三审 范良丽

法治报征订客户端推广互联网违法举报窗口

猜你喜欢

评论

啊哦~暂时没有评论哦
在下方输入您的想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