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将银行卡和手机卡邮寄后,包办贷款,当日可到账!”天下真有如此轻松办理“贷款”的业务?面对资金需求,是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还是选择网上“轻松贷”?警惕犯罪就在身边!
7月30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发现可以在网上轻松办理“贷款”,便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部手机、一张电话卡邮寄给广东汕头的陌生人,同时将手机密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及银行卡支付密码告知对方。徐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支付结算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935,700元,被害人转入被诈骗资金共计418,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量刑情节,结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具有支付结算的账户帮助他人转账绝非小事,莫要贪小便宜吃大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信息网络犯罪危害极大,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成为被害者,也不要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碧江法院
实习编辑 雷书涵
二审 李雅
三审 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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